汕登公〔2025〕205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其不动产权属将按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彭春明 | 土地/房屋 | 汕尾市区莲兴四街26号 | 粤房地证字第C4997637号、汕国用(2005)第146号 | 999.36平方米 | 住宅 | (2025)粤1502执恢11号之二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市民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378、0660-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