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5〕57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权属将按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区汕尾大道龙泉小区A栋底层 | 粤(2020)汕尾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78号 | 38.04平方米 | 住宅 | (2024)粤1502执恢251号之一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区汕尾大道龙泉小区A栋二层 | 粤(2020)汕尾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80号 | 123.51平方米 | 住宅 | (2024)粤1502执恢251号之一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市民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