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5〕56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权属将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汕尾市区海滨大道南侧 | 汕他项(2014)字第003号 | 5048平方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2023)粤01执1502执恢227号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市民服务广场三楼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205555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