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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