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适用范围有哪些?
(1)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销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当事人“登记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
(2)国有土地上已售(在用)的中小学校、养老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四类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售(在用)的商业(包括公寓、商铺等)、办公、工业、公共(用)设施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驻粤部队安置类住房、军用土地房产等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参照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小产权房”、个人自建房不在《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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