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群众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此作出答复,指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议其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备齐材料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并告知了具体办理地址。 某群众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予公开其申请的信息,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答复,并判令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群众的申请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查阅不动产登记材料,该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所作答复系告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程序与相关规定,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法院对其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前者属于政务公开范畴,后者属于业务查询范畴。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所需材料均由专门规定进行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引导申请人通过正确的查询途径办理,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应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交查询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利害关系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依法获取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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