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发生注销、被撤销或者变更等灭失情形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可一并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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