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等规定,我国以权利登记为原则,以契据登记为例外。即物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效力,但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承包经营权等个别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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