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