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修订了《汕尾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汕尾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汕尾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市人民政府为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市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的品种主要包括花生油、调和油、菜籽油、豆油、玉米油、茶油、毛豆油等。
第三条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制度。
第四条储备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储备油的储存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储备计划和动用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油费用补贴,对储备油费用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具体负责储备油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并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储备规模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储备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市储备粮公司。
第九条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按照下达的品种、数量存储储备油,必要时可按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代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储备油主要以小包装形式储存。小包装储备油委托代储的,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和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和轮换能力;
(三)具有与小包装食用油存储功能、进出方式、安全生产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粮油保管、财务和统计人员;
(五)企业经营情况稳定,3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报送储备月报表,在每年终了15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送的报表和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四条储备油实行动态轮换管理,由市储备粮公司自主安排轮换、自负盈亏,并按要求将每月轮换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市储备粮公司的储备油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90%。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储备油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油计划,包括需要动用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储备油并向市储备粮公司下达动用命令。
第十七条市储备粮公司接到市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储备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储备油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十九条市储备粮公司按照市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食用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油发生的合理费用,根据市储备粮公司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负担。
因市储备粮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油损失,由市储备粮公司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条储备油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储备费用及轮换价差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储备费用补贴标准为1200元/吨/年,轮换价差补贴标准为1300元/吨/年。费用补贴如遇食用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按动态调整方式进行调整并由市财政局征求市发展改革局意见后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储备油利息和费用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市储备粮公司申请储备油利息、费用必须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并由市发展改革局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拨款。
市储备粮公司因储备需要,确需预拨储备油利息和费用的,可按《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代储企业的储备油管理费用补贴,由市储备粮公司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发展改革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市财政局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储备粮公司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50%或年度12个月内累计有3个月储备油库存量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则直接取消市储备粮公司的承储计划,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市储备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扣减储备费用补贴、调减直至取消承储计划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储备油数量;
(二)储存的储备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储备油品种,变更储备油储存地点;
(四)拒不执行市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五)拒绝、阻扰、干涉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以储备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七)其他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对因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按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汕尾市粮食局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汕粮办〔2010〕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根据我市实际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