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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来水价格简化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3-10-17 10:21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红海湾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简化水价分类的请示》(红发财请〔2022〕28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形成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水价结构和比价关系合理、价格机制科学的综合水价体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培养居民节水意识,经八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

  按照自来水使用性质,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特种用水五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简化分类后自来水价格

  为了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水价简化分类后实行单一制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计价模式,并保持综合平均水价不变,仍按1.76元/立方米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保持现有价格标准不变,并按照1:1.5:3的比价实行阶梯水价。具体水价见下表:

阶梯

用水量(立方米/月·户)

水价(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

25及以下

1.70

第二阶梯

26~30

2.55

第三阶梯

31及以上

5.10

  第一阶梯用水量按每户4人以下(含4人)确定,每增加一人各阶梯用水量相应增加6立方米。

  居民阶梯水费的计算公式为:当实际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范围内时,阶梯水费=第一阶梯水价×实际用水量;当实际用水量在第二阶梯用水量范围内时,阶梯水费=第一阶梯水价×25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实际用水量-25立方米);当实际用水量在第三阶梯用水量范围内时,阶梯水费=第一阶梯水价×25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5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实际用水量-30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将原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含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美容美发及外轮用水)四类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合并后按2.20元/立方米执行。

  三、有关要求

  自来水价格简化分类改革涉及面广,你局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并督促供水公司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水价改革及有关事项的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23年11月起按抄见水量执行。原汕尾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红海湾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汕价〔2002〕71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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