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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08-25 10:2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发改价格〔2016〕220号


汕尾市城区发展改革局:

  你局经成本监审、论证评估、价格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请求审批汕尾市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的请示》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办明电〔2011〕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环卫服务等实际,经市政府六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汕尾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居民类(含趸售)、工商业类、机关团体类(含医疗机构)和福利机构类等四大类,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用水量计费,属自收自运的按产生量计费;摊档类实行定额计费。

  (一)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用水量计费的收费标准:

  1.居民类(含趸售)按用水量0.64元/吨计收。

  2.工商业类(含工业、商业、特殊、服务、基建、生产)按用水量0.98元/吨计收。  

  3.机关团体类(含医疗机构)按用水量0.4元/吨计收。

  4.福利机构类(学校、幼儿园、绿化、农业用水)按用水量0.23元/吨计收。

  (二)采用按产生量计费的收费标准:

  自收自运(即垃圾自己收集后自行运送到市区垃圾转运站的)按垃圾量130元/吨计收。

  (三)采用按定额计费的收费标准:

  餐饮类摊档:每户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50元计收,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加收2元;其它摊档:按每户每月20元计收。

  二、收费优惠政策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

  汕尾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实施前,你局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实行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支持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同时,做好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分析和舆情回应工作;督促收费单位落实收费公示,督促环卫部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顺利实施。

  四、其他事项

  汕尾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实施之日起,市区原收取的卫生清洁费同时取消。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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