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发改价格〔2026〕108号
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汕尾市区供水价格调整的申请》(汕尾粤水函〔2023〕2号),申请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供水改革合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232号)有关规定,调整汕尾市区供水价格。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经开展成本监审、价格调查、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分类
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规定,对汕尾市区自来水价格类别进行调整,调整后汕尾市区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具体各类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基建、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调整阶梯水量基数。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为第一阶梯每户每月25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每户每月25立方米(不含)至3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每户每月30立方米以上。
(二)完善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
(三)调整阶梯水价级差。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由1:1.5:2调整为1:1.5:3。
三、继续实施非居民(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节水管理,对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下同)继续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四、调整后的终端自来水价格标准
(一)计量水价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25立方米及以下部分1.91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25立方米(不含)至30立方米(含)部分2.8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30立方米以上部分5.73元/立方米。
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按居民阶梯水价第一、二阶梯的平均值,即2.39元/立方米执行。
2.非居民用水:2.4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6.00元/立方米。
分类计量水价明
单位:元/m³
(二)容量水价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原《关于汕尾市区自来水价格简化分类及调整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1〕66号)规定的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见下表。
分类容量水价明细表
单位:元/月·户
五、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有效疏导刚性供水成本,建立与水资源税、原水价格联动的自来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水资源税、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自来水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相应同向联动调整。具体由供水企业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申请,经我局核定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实施联动,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水价联动调整额=ΣΔPi×Ti÷计价水量×(1+税率)+ΣΔRi×Si÷计价水量
说明:
1.ΔPi表示各类原水价格标准调整额,即:调整后的原水价格-调整前的原水价格;Ti表示上年度各类原水采购量;ΔRi表示各类水资源费(税)标准调整额,即:调整后的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调整前的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Si表示上年度各类水资源费(税)计缴水量基数。
2.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综合水平。
3.当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计价水量=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当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计价水量={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其中,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度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二)建立定期监管机制
我局每三年开展一次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当剔除原水价格、水资源税因素后,供水成本相比上一轮监管周期波动幅度超过20%时,由供水企业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建议,我局结合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评估后,启动调价工作,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累计幅度未达到20%时不调价,纳入下一自来水价格监管周期。下一轮以后各监管周期的供水成本波动幅度阈值,结合相应供水规划明确。
六、其他规定及要求
(一)为减轻低收入群体生活负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优抚人员家庭免收容量水价,减免计量水量10立方米/户·月,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制度执行。
(二)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于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含住宅小区、集体宿舍、村集体用水、城乡居民自建多层或高层住宅等)水价,供水企业向合表(总表)收取的水费,计量水价按照居民第一阶梯水价的107.6%(即2.06元/立方米)执行,容量水价按照上述第四点规定的居民类容量水价标准执行;合表(总表)用户向合表(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按照上述第四点规定的计量水价和容量水价标准执行。
(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未与其他用水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用户与供水企业协商确定用水数量或比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我局裁定。
(四)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请你司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七、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方案适用于你司直接管理的供水范围,自2026年6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其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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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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