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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3-10-07 09:3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0月8日至10月19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

  1.书面信函:邮寄至汕尾市城区康平路发展和改革局大楼驻政务服务中心专班,邮政编码516600,联系电话0660-3828368。

  2.电子邮件:swfgjspk@126.com。

  特此通告。


  附件: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书的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力量,通过招标方式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五条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中介机构名录库方式管理,服务期限为二年。中介机构目录库名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标确定后公布,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目录库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书审核业务。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提出项目概算书审核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算书审核申请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图纸(纸质版及CAD电子版),不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除外;

  (四)项目概算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内容包括概算造价软件版、Excel版、工程量计算稿等)。

  第九条审核业务申请、受理和委托。对项目概算书的审核业务,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中介机构名录库随机排队的方法进行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概算审核申请时,在现场确认提交资料齐全后在1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咨询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服务工作,确定至少l名联系人并确保有效联系,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业务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第十一条咨询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及时开展工作,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就补充资料、修改送审稿、核对数据等事宜沟通时,应互相形成书面函件。相关函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并由接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以附件形式附于概算审核报告中。

  第十三条咨询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取得联系,对不具备咨询评估深度的或资料缺失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函件,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完备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在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仍不能提供咨询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接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应书面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通报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调查后,决定是否顺延工作时间或中止。中止的,项目单位在补充齐全资料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委托原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在概算审核工作过程中,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提出概算审核报告前,应书面征求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意见,并对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项目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三级复核制,由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将《复核建议书》反馈至市发展和改革局。

  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就初步审核意见存在争议且不可调和的,应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召开协调会或其他形式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概算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或编制单位补充资料、修改送审稿、核对数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时间节点以往来书面文件为依据。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受委托咨询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说明延时原因,提出延时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后,可以延长时限。受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无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更换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受委托咨询中介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概算审核报告一式五份(需要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需提交一式七份),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指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

  第十八条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书审核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依据、审核调整情况说明、概算投资审核对比表、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咨询中介机构提交的概算审核报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概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承担项目初步概算编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概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咨询中介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取项目单位给付的任何钱、财、物、有价证券等;

  (二)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咨询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概算审核费用标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费用以项目送审总投资扣除征地拆迁费用的金额为基数,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参照省原规定标准,与被委托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在项目概算审批前,同一项目因设计方案变更、增减工程量和投资额等原因需要重新出具审核报告的,不重复计费。

  第二十五条概算审核费用原则上在咨询中介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30日内支付款项。咨询中介机构需于付款期限到达前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签订相关计费合同,并填写经费请款单后送市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咨询中介机构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于每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除与该咨询中介机构的聘用关系,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中介机构名录库。

  (一)咨询评估错漏项投资超过总投资比例20%的;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咨询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确因其他客观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偏差的,咨询中介机构可免于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入选的咨询中介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应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并在每个合同周期结束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当年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二)对自身工作的自评价;

  (三)对我市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咨询中介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举报、投诉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局随机对咨询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每个合同周期结束时对中介机构名录库中入选的咨询机构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次招标评分中加分或减分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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