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推动开发区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发展改革“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高新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功能区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办理联合审查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8号)等相关规定,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现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范围内实施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7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为: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企业投资项目变更;3.企业投资项目延期;4.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5.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6.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邀请招标事项);7.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自行招标事项)。
二、汕尾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委托实施的管理权限时,签盖“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2)”公章。
三、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受托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根据相关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对委托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四、委托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