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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2026-07-01 16:19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2023年8月,经八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23〕256号,下称《通知》),建立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与幼儿园等级挂钩的收费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收费、退费、收支、公示等各项管理机制,该《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三年,到2026年春季学期结束试行期期满。鉴于该《通知》试行期将满,日前,市教育局向我局发来《关于商请延期执行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现行收费政策的函》(汕教函〔2026〕73号),来文称,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等三地教育部门分别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就继续执行《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事宜形成一致意见,并正式行文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考虑到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已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对收费项目、收费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制定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将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定价权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或由省级政府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已在征求意见阶段,下来拟报经省政府同意,将定价权下放至市级层面。现阶段启动定价程序,可能与后续省级政策要求不一致,导致衔接不畅。结合市直及相关县区实际,经综合考虑研判,为妥善处理政策过渡期内出现的实际问题,保障市直及相关县区公办幼儿园新学年收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拟在新文件出台前,仍按《通知》继续执行。

  现就《通知》延期继续执行事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7月9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邮政编码:516600

  电子邮箱:jgglk503@126.com

  通讯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公园路26号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关于规范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23〕256号)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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