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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清风伴企行”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2024-03-20 14:55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根据市纪委《关于印发〈2024年汕尾市“清风伴企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纪发〔2024〕3号)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对2023年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回头看”,继续查摆水电气等领域的涉企乱收费行为,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一、受理范围

  主要受理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存在的问题线索: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等措施,于2025年底前全部取消收费。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

  (五)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二、反映渠道

  (一)电话举报:0660-3360936(工作时间)

  (二)网站举报:www.shanwei.gov.cn/swdpb

  (三)来信来访:汕尾市城区康平路香洲街道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16600

  三、注意事项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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