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   1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市级辖管的经营者  |  
     使用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监局随机抽查系统机选;上级部门有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  
     对某一个行业和领域开展价格检查时,随机抽查对象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下;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两次  |  
  
|   2  |  
     不正当价格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3  |  
     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18-09-04 09:26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