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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2023-12-28 10:55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2022〕19号)。

  一、政策参考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

  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

  5.关于印发《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发改投资〔2022〕368号)

  二、主要内容

  1.起草背景。市政府于2022年3月13日以“汕府〔2022〕19号”印发了《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2022〕19号),作为《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该制度是在《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汕发改〔2018〕20号)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订。

  2.适用范围。《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适用于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书的审核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3.审核流程。一是实行项目信息化管理。项目单位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建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二是落实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补正的材料,补正后受理申请事项;项目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事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是委托形式公开透明。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理项目单位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事项后,按排队的方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有关规定面向全国公开采购10家概算审核单位,其中通用领域9家,涉密领域1家,合同年限2年)。四是遵循科学决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书面征求项目单位意见,项目单位可就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异议,但理由必须充分,且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将对项目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相关材料以附件形式附于概算审核报告中。项目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三级复核制,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将复核建议书反馈至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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