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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8-22 10:2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23〕255号)。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3.《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定价范围。我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别墅等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规范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具体物业服务等级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23〕255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三是规范定价流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四是规范收费行为。对计费方式、收费时间、费用构成、物业收取的其他费用、收费公示、收支情况公示、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

  三、执行时间及范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方案适用于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参照执行,其他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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