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公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类。其中,保教费按照教育部门评定的幼儿园等级对应收取,省一级450元/生·月,市一级400元/生·月,区一级330元/生·月,未评级260元/生·月;服务性收费中伙食费根据实际需要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按月预收,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实行多退少补,留园托管费每生每天8元,校车费据实收取;代收费据实收取。
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对比基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8%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是其他规定。对公办幼儿园的退费管理、收费项目、收支管理、公示等也作了进一步的要求。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适用于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参照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有关收费问题由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