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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5-22 16:20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汕尾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汕尾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省先后出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对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提出新要求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促使我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选定和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扎实。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4章共26条,主要包含总则、条件和标准、确定和管理以及附则。

  (一)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类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我市市、县两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依法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主体。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主要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二)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需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同时对各类型企业的条件进行细化。

  应急储运企业需满足下列任一细化指标:1.市级应急储运企业: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为200、50、15、8吨;2.县级应急储运企业: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为20、5、5、1吨。

  应急加工企业需满足下列任一细化指标:1.市级应急加工企业:小麦、稻谷、油脂分装日加能力分别为40、20、5吨;2.县级应急加工企业:小麦、稻谷、油脂分装日加能力分别为10、5、1吨。

  应急配送中心需满足下列任一细化指标: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为100、30、15、10吨。

  应急供应网点需满足下列任一细化指标:1.市级应急供应网点:小麦粉、大米、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分别为4、2、2吨;2.县级应急供应网点:小麦粉、大米、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均为0.5吨。

  应急保障中心需满足下列两个以上功能指标:(一)仓储能力:库房仓容、油罐罐容分别为1000、200吨;(二)加工能力:小麦日、稻谷、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分别为80、50、20吨;(三)运输能力: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为100、50吨;(四)供应能力: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日供应能力分别为18、10、5吨。

  (三)申报和确定程序。申报成为应急供应网点的,由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直接审核确定。申报成为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的,由所在地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确定。申报成为应急保障中心的,所在地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初审后,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定。对拟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负责确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且未收到异议,负责确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与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并向企业授予牌匾。

  (四)规范退出机制。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向负责确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终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退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收回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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