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429号)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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