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5]28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7月17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粤发改价监函〔2015〕28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3日
相关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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