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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4-01-16 14:0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法的通知》(粤价[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价〔2014〕1号    2014年1月2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2年2月,我局印发了《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全省平价商店的规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我局对《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和《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核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第三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工作,按照“资质审校、认定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组织考核评定。也可试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考核评定工作。
    第五条 平价商店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定期考核按统一内容和标准,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平价商店的考核和等级评定。
    不定期考核由各地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可采取监督检查、暗访抽查、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等方式进行。不定期考核分数包含在定期考核分数内。
    第六条 平价商店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具体考核方案,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严格按照考核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平价商店考核小组;
    (三)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评定考核等级;
    (四)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 定期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10个方面,共计100 分。
    (一)认真按照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目录管理要求,经营《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农副产品的具体品种不少于各类农副产品品种总数的60%且蔬菜不少于10种的;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的,蔬菜品种不少于15种的;仅经营除蔬菜以外的其中某一类或几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包括《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的,占15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个品种扣1分,直至扣完15分。
    (二)在市场价格平稳时期,经营的蔬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在市场价格异常时期,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销售农副产品,履行保供稳价的,占2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个品种扣1分,直至扣完20分。
    (三)平价商店的平价商品年销售总额达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指标的,占10分。没有达到规定指标:95%(含95%)以上的扣2分、90%(含90%)至95%的扣5分、90%以下的扣10分。
    (四)认真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价格信息采集报送及时且准确的,占5分。未报送资料的扣5分;未能准确报送资料的,每错报一次扣0.5分,未能及时报送资料的,每漏报一次扣0.5分,每迟报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5分。
    (五)所有平价商品使用专门的明码标价签或价目表,并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占5分。没有使用专门的明码标价签或价目表、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每一个平价商品品种扣1分,直至扣完5 分。
    (六)严格按照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农超对接(含自产自销)的,占5分。没有实行农超对接的扣5分。
    (七)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单独核算,设立经营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占10 分。对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没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的、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没有建立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台账的、不如实记录经营台账的、不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的,占10分。其中:
    1.悬挂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平价商店牌匾的得1分;
    2.统一装潢和设置平价商店绿色笑脸标识的得1分;
    3.在经营区内张贴或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笑脸标识及“产销对接,天天平价”标识牌及指引的得1 分;
    4.按国家有关质量规定要求,建立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检测结果的得1分;
    5.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发放的价格宣传材料、设置意见箱的,各得1分。
    (九)认真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占10分。认真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的得5分,没有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任意一项义务条款的扣5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得5分,因商品价格、质量问题被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2分,在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价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扣5分。
    (十)不定期考核未发现问题的,或发现问题能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占10分。不按意见整改的,每次扣3 分,直至扣完10分。
    第八条 平价商店的等级评定,按照考核分数划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良,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向平价商店通报,并可根据考核评定的等级,对于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评定为不合格的要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第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细则。对于专营类平价商店的考核办法在省未制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前,由各地制定。

 

附件: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评分表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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