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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价费审批权项的通知
2013-12-30 13:59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理清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部分现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费权限调整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一、出租车运价、出租车经营服务收费调整由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汕尾市区轮渡票价调整由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选择性殡葬服务价格调整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民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等“三项建设”项目统一由申请人向营业执照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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