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在质监系统内执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在质监系统内执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3]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26日
省物价局关于在质监系统内执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3〕1415号 2013年12月9日
省质监局: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申请在质监系统内执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13〕766号)悉。经研究,同意质监系统内具有标准信息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我省开展标准信息服务时收取服务费,具体按我局《关于重新核准标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3〕4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质监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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