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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12-27 14:13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区)物价局、公安局,市保安服务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二、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的安全守护、巡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2014年1月1日起,收费基准价调整为每月每人2800元,上下浮动不超过40%,具体收费标准由保安服务公司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其他事项仍按《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粤价〔2001〕187号)执行。

    三、请保安服务公司及时到所属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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