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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2013-12-27 13:27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市、县(市)各有关汽运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粤价[2013]269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燃油附加费调整后,各客运企业客运价具体执行情况请按定价权限向市物价、交通部门备案,同时在汽车客运站醒目位置公布。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2月6日

 

 

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调整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粤价〔2013〕269号 2013年11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0#柴油(Ⅲ)最高零售价格于2013年11月28日24时起上调至7.44元/升,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的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零时起,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上调为0.02元/人·公里。各客运企业应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及时完成向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全部程序,同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燃油附加费计算公式如下:
    燃油附加费=旅客计费里程×(2×0.01元/人·公里)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票价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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