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10号),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函〔2013〕590号)和《关于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粤价发电〔2013〕45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汕尾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该方案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卫生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 汕尾市财政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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