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互动 > 政策解读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3-12-24 09:1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属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3〕2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文附件即1、《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2、《保利尔胶囊等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请有关单位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下载。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2年20日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3〕260号 2013年11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论证、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决定调整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调整的药品价格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我省制定和省定价权限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

    (一)附件1标注“*”者为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补充剂型规格按照代表品价格差比套算制定。
    (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附件1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对附件1中的药品未列的剂型、规格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按原价格销售,并应及时向我局申报。
    二、附件2为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或失效的药品价格,一并废止。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不得超过本通知的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本通知附件价格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 shanwei.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4415000052
主办单位: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地址:汕尾市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电话:0660-3378763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