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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2-16 12:34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汕尾供电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12日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278号 2013年12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我省现有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和商业用电价格在归并前仍按我局现有规定执行,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后,适用范围为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三)稻田排灌、脱粒用电价格仍按我局公布的标准和适用范围执行。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所在价区的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
    (五)其余各类用电价格按照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实行独立的销售电价结构,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的规定外,其余各类销售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电网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做好相关用户调整电价分类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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