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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3-11-22 12:29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粤价发电[2013]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丰县、陆河县按照本通知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务必于11月22日前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关于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粤价发电[2013]45号)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卫生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0日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粤价发电〔2013〕45号    2013年11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为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10号)及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
    通过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二、价格调整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二)科学测算,合理定价。
    (三)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四)增减持平,确保稳定。
    三、价格调整范围
    降低部分检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合理提高中医、诊疗、护理、手术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对确实偏低的床位费作适当调整,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一)拟调高价格的项目。共五大类:
    1.诊查费:5项; 
    2.护理费:3项;
    3.床位费:15项;
    4.手术费: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33类,约1700多项。
    5.治疗费: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31类,约900项;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针刺43类、灸法44类、推拿疗法45类、中医肛肠46类、特殊疗法47类、中医综合 48类,约60项。合计960多项。
    (二)拟调低价格的项目。共两大类:
    1.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2103类)、磁共振扫描(MRI)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2102类)共20多项。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25类检验项目约400项。
    四、价格调整方法
    (一)确定价格调整的总量。按照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持平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的80%及调低价格项目减少收入部分之和作为价格调增总量。即调价增加的总额(包括诊查费提价额、床位费提价额、治疗费提价额、护理费和手术费提价额)=调价减少的总额(包括检验费降价额、CT和MRI检查费降价额)+药品加成收入的80%。
    (二)价格调整形式和幅度。为促进合理的分级诊疗,价格调整方案采取指导价形式。其中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由各地在省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标准;治疗费、手术费、检验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由各地根据省定的调整幅度制定具体价格标准,治疗费、手术费上调幅度原则上分别不高于20%、22%,检验费下调原则上不低于5%,大型医用设备CT、MRI检查项目下调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2%、15%,详见附件。
    五、合理制定价格方案
    各市(县)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担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收入总量、诊疗项目收入结构等实际,按照上述价格调整原则方法,认真测算制定具体调整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试点县(县级市)的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现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对县级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等综合途径和联动政策同步推进的方式予以补偿。在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时,同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补偿经费,确保群众实际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二)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统筹试点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做好各项预案,平衡好辖区内的各县区的价格方案,以利于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医院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试点市县物价、卫生部门就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测算进行培训,确保全省按照统一的原则方法、计算口径、调价范围等规定制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各地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的衔接工作。
 


    附件:调价类项目最高限价及价格调整幅度表

 

 


调价类项目最高限价及价格调整幅度表
项目
最高限价
一、诊查费
  (一)门诊诊查费
    其中:普通门诊诊查费
4.00元/次
          急诊诊查费 
8.00元/次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 
8.00元/次
          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 
11.00元/次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15.00元/日
  (二)住院诊查费 
5.00元/日
二、护理费
其中:Ⅰ级护理
24.00元/日
Ⅱ级护理
16.00元/日
Ⅲ级护理
6.00元/日
三、床位费
其中:单人房(110900001-1a)
133.00元/日
      双人房(110900001-1b)
73.00元/日
      三人以上(110900001-1c)
49.00元/日
      单人房(110900001-2a)
71.00元/日
      双人房(110900001-2b)     
51.00元/日
三人房(110900001-2c)
44.00元/日
      四人以上(110900001-2d)
35.00元/日
      单人房(110900001-3a)
57.00元/日
      双人房(110900001-2b)     
45.00元/日
三人房(110900001-3c)
35.00元/日
      四人以上(110900001-3d)
29.00元/日
      单人房(110900001-4a)
44.00元/日
      双人房(110900001-4b)     
35.00元/日
三人房(110900001-4c)
29.00元/日
      四人以上(110900001-4d)
23.00元/日
四、治疗费
原则上上调不超过20%
五、手术费
原则上上调不超过22%
六、检验费
原则上下调不低于5%
七、大型设备CT检查治疗项目
原则上下调不低于12%
八、大型设备MRI检查治疗项目
原则上下调不低于15%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府办公厅,省医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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