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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11-08 13:31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汕尾物价局

2013年11月7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1167号 2013年10月17日

 

省公安厅:
   《关于商请延长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效期限的函》(粤公函字〔2013〕89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29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满,为保障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等有关规定,同意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仍按《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290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每人40元,体能测试每人45元(包括保安员证(IC卡)的费用),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按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财税局,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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