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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09-27 14:32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人社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0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925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1046号  2013年9月16日

 

省人才服务局:
    《关于明确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降低部分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169号)已明确人事代理整体服务(每月收费标准40元/人,每年收费标准为380元/人)的服务内容保持不变,该收费项目包括办理“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的服务内容。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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