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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2013-01-01 11:35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2〕18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站: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490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1490号 2012年12月24日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报送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修订)的函》(粤交基函〔2010〕2038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水运工程)检测(验)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时收取检测、试(检)验费。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了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上限价标准见附件。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收费标准试行二年。

    附件: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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