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
汕价〔2012〕10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2〕109号)规定,经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医疗服务的实际,现将《汕尾市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12年4月版,试行)》予以印发,自2012年12月15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汕尾市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12年4月版,试行)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卫生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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