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2〕10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价〔2012〕258号 2012年11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