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按季度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汕价函〔2012〕144号
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汕尾市物价局、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汕价〔2011〕62号)的规定,为简化手续,经研究,同意你司按季度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请按时间要求到红海湾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的,按相关规定计征滞纳金。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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