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互动 > 政策解读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海关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2-10-25 15:25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2〕95

 

各县(市、区)物价局,汕尾海关: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海关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12225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粤价2012225号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海关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2012〕225号 2012年10月12日

 

珠海、汕头、江门、湛江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州、深圳、黄埔、江门、汕头、湛江、拱北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精神,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部分涉及海关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停止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我局《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88号)中涉及的相应收费项目同时废止。
    二、请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尽快按要求做好收费批文的清理规范工作和取消收费的监督落实工作。
    三、请各海关通知下属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的调整工作。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 shanwei.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4415000052
主办单位: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地址:汕尾市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电话:0660-3378763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