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汕价〔2012〕8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适应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的需要,进一步明晰收费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12〕108号)对现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了修订。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作出相应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汕尾市医疗服务价格修订项目(2012年4月版)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卫生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 一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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