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妇幼保健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级别的批复
                           
                        
                        
                        汕价函〔2012〕124号
  
  
  
  
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等级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468号)和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及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9〕33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院执行“市级”医疗服务价格。
  
以上批复,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 ○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12-09-20 13:38
                                               
                                                    2012-09-20 13:38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