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
                           
                        
                        
                        价[2012]7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汕尾供电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
粤价〔2012〕182号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为方便群众比较和选择,现公布我省各地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请遵照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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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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