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小水电互抵电量电价的复函
                           
                        
                        
                        汕价函[2012]105号
  
  
  
广东电网公司汕尾供电局:
  
你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小水电互抵电量电价的函》(汕尾电函〔2012〕59号)收悉。鉴于从2011年12月1日起,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提高至42.82分/千瓦时(不含税),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与小水电结算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79号)有关“供电企业销售给小水电进行互抵电量的电价与当地同期小水电上网电价相同”的规定。我市小水电互抵电量电价为42.82分/千瓦时(不含税),执行时间自2012年12月1日起。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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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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