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左辅科技有限公司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服务收费的复函
汕价函〔2012〕107号
汕尾市左辅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重新核定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服务收费的请示》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1〕47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2号)规定,结合你司开展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服务等实际,同意你司收取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服务费仍按我局汕价函〔2011〕59号文规定执行。
接文后请到我局申(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