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理工职业学校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的复函
汕价函〔2012〕104号
汕尾理工职业学校:
你校《关于汕尾理工职业学校部分收费项目的函》收悉。
根据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汕价[2010]42号)有关规定,结合你校实际,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向有参加军训并由你校安排食宿的新生收取军训食宿费每生30元,军训结束后,由你校将实际收支情况报我局备查。
二、校外活动费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向参加活动的学生收取,开展活动和收费支出情况应向学生家长通报并在校内公布。
三、学生校服费参照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我市2011年校服招投标结果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教[2011]309号)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