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运营车辆检测有关收费的通知
汕价〔2012〕7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第一检测站: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14号)规定,现就我市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粤财综〔2012〕14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市“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取消;我局《关于调低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03〕123号)同时废止。
二、各有关检测企业原申领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于2012年8月5日前送所属物价部门注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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