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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2012-08-02 09:0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2〕7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含驻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0号)、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证照发放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614号)等规定,决定对市直(含驻汕)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全面换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范围:凡在我市收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单位,不论原申领的《收费许可证》是否到期,均纳入此次换发证范围。  

  二、核发证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及其规定权限为依据。经清理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收费一律取消。各收费单位须持现行批准收费有效文件,并填写《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可从广东价格信息网下载),到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重新申换收费许可证(原已办证的同时交回旧证)。  

  三、换发证办法:凡直接实施上述收费的收费点(含一个窗口收费),实行一点一证。非经济独立核算收费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领。  

  四、换发证时间: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五、经营服务性等政府列管收费,政策性强,涉及民生利益,必须强化监管。各收费单位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不按规定及时申(换)领《收费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等违法收费行为,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六、各县(市、区)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和许可证换发工作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统一组织开展,清理和换证工作情况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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