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函[2012]7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民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2〕585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粤价函〔2012〕585号
省民政厅:
《关于申请调整省收养登记中心涉外收养登记服务费标准的函》(粤民函〔2012〕326号)悉。经研究,现就涉外收养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厅收养登记中心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件人民币1800元(每办理一个儿童收养手续为一件)。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不得向涉外收养人收取其它费用。
二、涉外收养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收养咨询、通讯服务;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登记材料翻译服务、材料邮寄服务;代办儿童出境护照及提供收养证件照像服务;制作预送养儿童材料服务。
三、收费单位应在提供服务前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