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教育局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2]56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我市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取培训费的函》(汕教函[2012]79号)悉。
根据省委办、省府办《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和省政府《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1999年9月8日第53号令)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函[2011]22号)有关要求,鉴于你局开展教师培训及市财政未拨给专项培训经费的实际,同意你局按“以收抵支”原则向参训教师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按每课时每人3元计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每年培训结束后,由你局将年度培训收支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二、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等部门的收费年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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