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互动 > 政策解读
关于市教育局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2012-06-11 14:04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2]56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我市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取培训费的函》(汕教函[2012]79号)悉。

根据省委办、省府办《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和省政府《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1999年9月8日第53号令)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函[2011]22号)有关要求,鉴于你局开展教师培训及市财政未拨给专项培训经费的实际,同意你局按“以收抵支”原则向参训教师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按每课时每人3元计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每年培训结束后,由你局将年度培训收支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二、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等部门的收费年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 shanwei.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4415000052
主办单位: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地址:汕尾市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电话:0660-3378763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是否继续?